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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2007年防暑降温费的通知

来源:国资处 发布时间:2007-05-29 点击:

 

全校各单位:
    经国资处与院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共同研究,学校同意,现将今年防暑降温费发放的时间、标准以及规定通知如下:
一、防暑降温时间:6月1日至9月15日,计107天。
二、防暑降温费标准: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天2.00元;其他工人每人每天1.20元,教师、干部每人每天1.00元。
三、防暑降温费发放规定:
1、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按教职工实际在岗天数计算,高温作业人员,即锻工、铸工、热处理工、锅炉工、电、气焊工以及铸造、热处理实验室有关的实验技术人员,暑假期间执行其同类人员标准,其余时间执行高温作业工人标准。
2、专职采购员、通讯员、工地现场施工员、体育教师、军体教员执行其他工人标准。
3、干部岗位上的工人执行干部标准其余人员以人事处核定的身份为准(已另行明确标准者除外)。
4、新调入人员从报到之日起算至9月15日;调离学校人员发到调离当日。
5、在防暑降温期间,有病事假人员,病事假期内不发,职工因校内调动或因某种原因离岗而在防暑降温期间又报到上岗的人员,按在岗天数计发。
6、2006年防暑降温期间出现5、6条情况并已享受防暑降温费的人员,按照5、6条规定,2006年不应享受的防暑降温费在本次发放时予以扣除。
7、校办产业、承包单位、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通知的规定自行发放。
8、今年学校只发现金。
四、办理程序:
各系处级单位接通知后,在网上下载防暑降温费登记表,以6月1日在册人数为准,填表登记,一式二份,于6月8日以前报人事处劳资科,劳资科审核人员身份后,交国资处技安科根据标准和规定造表,财务处根据国资处技安科报表按单位发放现金。
五、如有疑问在发放之日三日内,由国资处技安科负责解释,过后责任自负。

登记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