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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职工向地震灾区捐赠款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财务处 发布时间:2008-06-26 点击:

 

全校在职、返聘及外聘职工:

    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职工个人在此次抗震救灾中向地震灾区的捐款可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通知》精神,以下凭据可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1、职工个人通过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向汶川及其它地震灾区的捐款、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地震灾区农村义务教育的捐款,以取得的相应捐赠票据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2、由于此次地震灾情严重、紧急,个人以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向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以后不索取受赠单位受赠凭证的,可按转账、汇款凭据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3、个人通过所在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向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捐赠的(含统一通过工会捐赠以及通过组织部缴纳的党员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单位取得捐赠票据(汇总票据)后,将与其相对应的个人捐赠明细捐款数额核对无误后,据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为尽快落实《通知》精神,做好我校职工捐款税前扣除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校职工通过上述第一、二款所列方式捐赠的,请于2008年9月1日前将相应捐款凭证原件(捐款人或汇款人应为职工本人)交财务处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职工需要自留捐赠凭据的,请在上交捐款凭证原件前自行复印。

二、我校职工通过工会统一捐赠以及通过组织部缴纳党员抗震救灾特殊党费的,财务处将会同校工会和组织部将个人捐款数额核对无误后,以校工会和组织部提供的个人捐款明细表和汇总捐赠票据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三、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不扣个人所得税,因此不存在捐赠款抵扣个人所得税问题。学校返聘离退休职工的捐赠款,按此次政策将在返聘劳务费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时在税前扣除。

四、在将学校职工抗震救灾捐款凭据整理核对完毕后,财务处将于9月份发放职工工资时一次性抵扣职工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望周知。

                  财 务 处

                  2008年6月25日